青岛市土木建筑工程学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青岛市土木建筑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Qingdao Civil Engineering & Architectural Society,英文缩写:QCEAS。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从事土木建筑专业的科技人员为主,由相关会员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市土木建筑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交流,引领行业科技进步,促进行业科技普及,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我市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及单位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党建引领、学术追求、行业服务、政府助手、会员之家。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工作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民主办会,努力为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服务,依法维护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木建筑工程学科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坚持学术民主,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坚持继承与创新并举,促进土木建筑工程学科不断发展。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建筑业发展,团结、组织和动员我市从事和关心支持建筑业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及各界人士,为促进土木建筑工程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市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青岛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学会和山东土木建筑学会的业务指导,并受其委托发展上述学会的个人会员,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设于青岛市南海支路5号,邮政编码:266071。
第二章 主要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发展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和与土木建筑相关的单位加入学会组织,并联络他们参加学会(包括专业委员会、专业分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二)围绕国家和青岛市土木建筑前沿学术课题和实际工作中的热点、难点技术问题,组织开展学术研讨、技术交流、技术创新等相关活动,推进技术进步;
(三)接受委托,承担政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等转移的社会化职能,开展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开展“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四节”(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科技成果评价和推广应用;
(五)参与研讨和制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六)负责向国家和省级同类学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优秀专家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相关奖项和技术创新成果;
(七)组织开展相关技术竞赛、专业展会、科技知识普及等活动;
(八)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会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观摩考察及国内外技术交流等活动;
(九)建立青岛市土木建筑工程决策咨询专家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十)负责会刊编印及会员学术论文的征集、评选和优秀论文集的编辑出版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参与本市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可行性调研论证、技术方案优化、技术咨询服务、工程质量评估和鉴定、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专业技术培训等。
第九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开展各项活动,坚持技术至上,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原则的前提下,收取一定的技术劳务费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顾问会员和学生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者,方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
3、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
4、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
5、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的土木建筑教育工作者、科研工作者或在土木建筑相关行业工作成就突出的企业家和有关人员。
(二)顾问会员:年龄一般在60~75岁之间,主要为曾经主管建设工作的市级领导、部门领导、往届学会领导及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工作者。
(三)学生会员:土木建筑类及相关专业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与本会专业相关、拥有一定数量的土木建筑专业人员,愿意参加并支持本会工作的机关部门、高等院校及科研、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建材等企事业单位和学术性团体,均可申请加入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入会程序
(一)本人或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报本会秘书处;
(二)秘书处会同本会相关的专业委员会审查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授权秘书处向被批准入会的个人和单位制发会员证或牌证。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
3、优先在学会网站、刊物上发表相关信息和论文,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4、应学会选聘参与有关技术方案论证、项目评审、交流研讨、技术服务、专业培训等活动;
5、优先取得本会学术资料、科技信息。
(二)单位会员,除拥有个人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
1、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2、优先享有通过学会网站或刊物宣传企业、推介产品及相关服务;
3、优先获得有关奖项的申报和推荐;
4、对“四新”等成果优先获得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关心本会工作,参加、支持、协助本会开展的各项学术、科普和社会公益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反映对本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本会秘书处初审,报理事长审批后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或牌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连续两年不交会费,又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收缴会员证或牌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由本会秘书处收缴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筹措和管理学会的经费;
(七)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奖惩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或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但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职权除外)。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增补副理事长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副理事长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副理事长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领导、社会知名人士或专家担任本会荣誉理事长或顾问。
担任本会荣誉理事长的应是曾经主管建设工作的市级领导或上届学会理事长;担任本会顾问的,应是曾经担任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往届土木建筑工程学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曾在上级土木建筑学会担任副理事长以上职务的领导,以及其他有一定影响的人士等。学会荣誉理事长、顾问会员享有普通会员同等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期间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为常设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拟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和聘任;
(五)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包括专业分会)和其他分支机构,在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遵照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各专业委员会(含专业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承担法律责任,在学会领导下组织会员开展相关学术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政府或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事业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除工作人员适当补贴之外的福利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账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依规对本会财务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在职、调动工作或学会换届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社团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经费收支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16日召开的本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